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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以上露天作業可享高温津貼 禁用飲料衝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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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以上露天作業可享高温津貼 禁用飲料衝抵

日前,國家安監總局、衞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對1960年公佈的《防暑降温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

高温津貼納入工資總額

國家安監總局職業健康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制定的新辦法對高温天氣下室外露天作業時限及勞動者高温津貼等均做出明確規定。

與暫行辦法相比,新辦法明確,高温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温35℃以上的天氣。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佈的預報氣温,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新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温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禁用飲料衝抵高温補貼

針對曾出現過的剋扣或變相減少勞動者高温保護和津貼的現象,此次新辦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防暑降温飲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貼。

國家安監總局職業健康司負責人表示,在調研過程中也發現有用人單位以發錢替代高温津貼,因此新辦法的規定旨在讓高温津貼切實使用到高温勞動者身上。

此外,新辦法還特別指出,因高温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新規亮點

140℃以上天氣停止露天作業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説,新辦法對於高温天氣下作業的温度界限劃定更加明晰。

新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温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温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温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對於温度上下限,辦法明確,所稱“以上”攝氏度(℃)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即最高氣温達到40℃,就應當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此外,辦法規定在高温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職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2中暑診斷為職業病可享工傷

高温作業中暑可否申請保險?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勞動者因高温作業或者高温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辦法強調要發揮工會組織作用,明確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温作業、高温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辦法還對違規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邢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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