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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校、公立醫院將探索逐步收回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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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關於創新事業單位管理加快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的通知,《意見》提出,將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總量,探索公立醫院、高校逐步收回編制。

北京:高校、公立醫院將探索逐步收回編制

承接疏解人口區縣編制從人口輸出區解決

《意見》要求,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總量,以2012年底全市事業編制統計數據爲基數,分級分部門對事業編制實行總量管理。未經市機構編制部門批准,市級各部門、各單位及各區縣不得突破已覈定的事業編制總量。各部門、各單位確需增加事業編制的,原則上在本部門、本單位所屬事業單位編制總量內調劑解決。

對因承接疏解人口需增加事業編制的區縣,《意見》規定,原則上從人口輸出區調劑編制解決。需安置軍轉幹部到事業單位的,原則上應安置到有空編的事業單位。安置單位編制不足的,從其主管部門所屬其他有空編的事業單位調劑解決。

高校和醫院將逐步收回編制

《意見》提出,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嚴格管理,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區別管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指提供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單位,公益二類則是一定程度上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的,比如高等院校等單位。

《意見》提出,對現有高等學校、公立醫院等,逐步創造條件,保留其事業單位性質,探索不再納入編制管理。對現有編內人員實行實名統計,隨自然減員逐步收回編制。涉及與編制管理相關的財政經費、養老保險、戶籍管理、出國交流、住房補貼等,相關部門要準確把握事業單位改革總體要求,依據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意見》要求,對劃入行政類和經營類的事業單位,嚴格其在改革過渡期內的編制管理,不再增加編制,人員只出不進。今後不再批准設立行政類和經營類事業單位。對職能過於單一、規模較小、設置過於分散的事業單位,要予以撤併整合,併科學合理覈定其編制。

原則上不得將經費自理事業單位調整爲財政補助事業單位,不得增加財政補助事業編制數量。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因覈定類別需要將經費自理事業單位調整爲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必須按不低於15%的比例覈減其事業編制,並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收回。對因行政區劃調整出現重複設置的事業單位,要予以合理整合,並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收回富餘事業編制。

本市將建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信息共享平臺

《意見》對編制的管理和監督提出要求,包括建立組織、機構編制、財政、人力社保、審計等多部門監督協商機制,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施分類監管。建立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對編制、人員、經費劃撥的動態監測,及時發現並制止違規行爲。此外,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項和年度報告向社會公示,涉及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要進行聽證。

《意見》提出,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要創新公益服務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調動社會力量、利用市場機制促進公益事業發展。對新增的公益服務項目,原則上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不再增設事業單位或增加事業編制。

對於機關後勤、公共設施管理、信息網絡運行維護、便民服務電話接轉、環衛清掃作業、社區服務、養老服務、檢驗檢測等事務性管理服務,一律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對原由事業單位提供的公益服務項目轉爲政府購買服務的,要相應覈減事業編制,妥善安置相關人員。文/本報記者李澤偉

核心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嚴格管理機構編制

繼續實行審批制管理,並進一步明確其職責任務、機構類型、領導職數、編制數額等。

對申請設立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要進行充分論證,嚴格掌握設立標準和條件。堅持增減平衡,原則上機構“撤一建一”,所需事業編制由其主管部門在內部調劑解決。

對申請設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等,要從嚴覈定其編制。能夠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益服務的,要採取購買服務方式,不再增加事業編制。

對承擔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等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編制標準,嚴格控制編制總量。

對現有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要在其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編制總量內合理調整編制結構,優化編制配置,保證事業發展需要。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區別管理機構編制

對申請設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尚未制定編制標準且缺乏編制總量參考標準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要合理覈定其編制。對能夠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益服務的,要採取購買服務方式,不再增設機構或增加編制。

對申請設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已制定編制標準的高等學校、公立醫院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實行備案制管理,並研究完善相關管理辦法。

對現有高等學校、公立醫院等,逐步創造條件,保留其事業單位性質,探索不再納入編制管理。對現有編內人員實行實名統計,隨自然減員逐步收回編制。涉及與編制管理相關的財政經費、養老保險、戶籍管理、出國交流、住房補貼等,相關部門要準確把握事業單位改革總體要求,依據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行政類事業單位:逐步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

對劃入行政類的事業單位,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將其轉爲行政機構。每轉一個行政編制的同時,要相應收回一個事業編制;編內人員離退休或調出的,及時收回編制。

經營類事業單位:及時註銷並收回事業編制

對劃入經營類的事業單位,按照分行業推進的原則逐步轉爲企業,並及時註銷該事業單位,收回事業編制。

涉及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再設立

原則上不再批准設立涉及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確有必要設立的,要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則予以設立。對爲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要逐步壓縮規模,並積極推行社會化運行管理,今後原則上不再批准設立此類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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