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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討論菸草廣告該不該全面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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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廣告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分組審議中,圍繞該“全面”還是“廣泛”禁止菸草廣告、如何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等焦點問題,常委會組成人員紛紛發表了修改意見。

人大常委討論菸草廣告該不該全面禁止

全面還是廣泛,立法態度應更明確

在上一次常委會審議期間和之後的徵求意見中,對菸草廣告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爲應當完全禁止菸草廣告;另一種意見認爲,修訂草案的規定已經國務院有關方面反覆研究論證,不宜完全禁止。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最終提交審議的二審稿在一審稿的基礎上對菸草廣告作出了更爲嚴格的限制。按照新的修改,除在菸草製品專賣點張貼廣告和菸草製品生產者向菸草製品銷售者內部發送廣告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菸草廣告都被禁止了。

周天鴻委員認爲,草案列舉了禁止做菸草廣告的地方和形式,讓人感覺還是不放心。他建議僅把可以發佈廣告的兩種情形寫出來,其他的一律不準,這樣就可以把其他地方和形式作菸草廣告的排除掉了。

即便是將發佈範圍侷限在專賣點,還是有委員表達了擔憂。閆小培委員指出,允許在專賣點張貼廣告,等於是爲菸草廣告開了一個大口,因爲菸草生產商完全可以通過增設專賣點的方式來擴大煙草廣告的數量和影響,所以還是應該嚴格禁止在專賣點做廣告。

年齡界定模糊,保護未成年人應體現平等

二次審議稿在廣告行爲規範部分增加了多個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條款,包括不得利用10週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爲廣告代言人,針對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發佈廣告的內容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爲的內容。這些修改也引發了不少委員的關注。

“爲什麼是10週歲?這個概念不是很清楚,建議改爲‘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作爲廣告代言人’,理由是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應當對未成年人區分出廣告代言行爲的年齡爲10歲。”嚴以新委員指出。

白志健委員則指出,“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這句話的表述較難認定其中的因果關係,鑑於現行法律中已有相關提法,且從結果角度界定違法行爲更容易保障兒童權益,因此建議將這句話調整爲“利用兒童給家長施加購買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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