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養生聚焦 > 今日頭條 > 丈夫車禍後腦死亡 妻子欲捐器官卻遇法律障礙

丈夫車禍後腦死亡 妻子欲捐器官卻遇法律障礙

來源:科學養生坊    閱讀: 605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核心提示:目前我國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將腦死亡判定爲死亡,在此情況下如何實現器官捐獻?日前以案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丈夫車禍後腦死亡 妻子欲捐器官卻遇法律障礙

本是好事一樁的器官捐獻卻遇到障礙:目前我國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將腦死亡判定爲死亡,在此情況下如何實現器官捐獻?同時,衛生部又曾下發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試點器官捐獻。能不能捐?當事人無奈求助本報。

院方已下達“腦死亡證明書”部分親友則提出“人還沒死”表示反對

今年清明,家住海珠區新滘南路龍潭村的劉兆坤慘遭車禍,後被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確診爲腦死亡。看着躺在病牀上已無任何生命跡象的丈夫劉兆坤,妻子孫仁珍下了一個決定:將丈夫的器官捐獻出去,讓別人代替丈夫“活”下去,此事卻遇到法律障礙:目前我國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將腦死亡作爲判定死亡的標準,在此情況下無法實現器官捐獻。

男子清明節失蹤

家人在ICU找到他

劉兆坤的妻子孫仁珍回憶,本月4日晚7時左右,剛吃完晚飯的劉兆坤騎着單車出了門,“他剛買的電視接收器調不了臺,說是去請賣家幫忙調臺。我勸他不要出門了。”劉兆坤堅持出門。“過了幾個小時,天都黑了他還沒回來。”開始着急的孫仁珍撥打丈夫電話,才發現丈夫將手機遺落在家裏。

4月6日上午,沒有收到警方消息的孫仁珍母女決定,到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打聽。她們聽門診部工作人員說“4日晚上送來一位40多歲的出車禍的男患者”。母女倆趕到車禍患者所在的ICU病房,奄奄一息的劉兆坤就躺在那裏。徐小姐回憶,她當時都不太確定是不是繼父,病人大腦剛動過手術,面目全非,右手沒了,兩隻腿也沒了,全身都被包裹着。

遭遇車禍時失去意識

肇事司機報警繳納藥費

據瞭解,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接到了出車禍的急救電話後,趕到江海大道往番禺方向的新滘中路路段,將渾身是血的劉兆坤接到醫院救治。徐小姐聽醫院有關人員說,她繼父被一輛舊款的小轎車撞出了很遠,右手和兩隻腿當場就斷了,醫生到場時已經沒了意識。

4月6日下午,徐小姐趕到海珠區交警隊,希望瞭解父親出事的原因以及經過。接待她的交警稱,他們趕到時劉兆坤已被醫院接走,並未見到劉兆坤,當時是小轎車司機報的警。交警稱,事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劉兆坤也有一定責任。據瞭解,小轎車司機是某保險公司職員,將劉兆坤送到醫院後,繳納了1萬元的醫療費,之後其所在的保險公司再次向醫院打入10萬元的醫藥費。

醫院確診“腦死亡”

醫生建議器官捐贈

4月10日9時左右,醫院下發“腦死亡證明書”,確診劉兆坤腦死亡,依然在ICU病房,只能靠呼吸機維持生存。鑑於此情況,主治醫生向家屬建議將劉兆坤的器官捐獻出來,爲有需要的人提供幫助。

孫仁珍和女兒商量後認爲醫生的建議可行,“既然已經沒有活下來的希望,就爲活着的人做點貢獻吧,還能讓別人代替他活下去。”

爭議

腦死亡不能作死亡標準

衛生部試點腦死亡捐獻

但是孫仁珍和女兒意圖爲丈夫捐獻器官的行爲遭到親友反對,他們的理由是:“人都還沒死,事情還沒調查清楚呢,怎麼就能捐獻器官?”與此同時,腦死亡情況下能否捐獻器官也引起爭議,因爲腦死亡不能作爲當前死亡的標準。

廣東省勝倫律師事務所劉繼承介紹,目前,我國法律上的死亡標準是,心臟停止跳動和呼吸停止,即常說的“心死亡”,而腦死亡只是醫學上的判定。“一般需得醫院出具死亡證明,才能進行器官捐獻。”不過,腦死亡屍體是器官供體來源的最優先渠道,此前就有不少專家建議立法將腦死亡劃入死亡分類

近年衛生部下發“中國心臟死亡器官捐獻分類標準”,並在部分試點醫院推行心臟死亡器官捐獻。該標準規定,經過嚴格醫學檢查後,各項指標符合腦死亡國際現行標準和國內最新腦死亡標準的,可以進行器官捐獻,腦死亡案例的器官捐獻還需滿足“由通過衛生部委託機構培訓認證的腦死亡專家明確判定爲腦死亡”、“家屬完全理解並選擇按腦死亡標準停止治療、捐獻器官”,以及“獲得案例所在醫院和相關領導部門的同意和支持”等條件。

專家:各項指標符合標準的腦死亡可進行器官捐獻

根據此標準,廣州軍區廣州總醫院器官獲取組織負責人、該院肝膽外科主任霍楓教授認爲,經過嚴格醫學檢查後,只要各項指標符合腦死亡國際現行標準和國內最新腦死亡標準,是可以進行器官捐獻的。

劉繼承律師認爲,雖然衛生部下發了相關文件,但由於沒有法律的保護,公衆對此仍然存有疑慮。

今日頭條
常見疾病
醫界要聞
健康科普
醫療資訊
曝光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