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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療不當造成患者肢體功能障礙被判賠償

來源:科學養生坊    閱讀: 55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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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到醫院治療疾病,但是醫生在醫療過程中出現了過錯,那麼醫療機構則應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近日,廣西欽州市浦北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浦北縣某醫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8603.85元給原告楊成林。

醫院醫療不當造成患者肢體功能障礙被判賠償

2012年2月10日,33歲的楊成林因右肱骨骨折後再次骨折到浦北縣某醫院就診,醫院對楊成林做檢查後對楊再行復位內固定手術。楊成林於2012年2月20日出院,其共住院10天,花費醫療費13014.48元。

2012年9月12日,楊成林因在該醫院進行了手術後,出現了右手背伸功能障礙,並出現右上肢肌肉萎縮症狀而再次到該醫院處就診,經醫院的醫生確診爲:1、右橈神經損傷;2、右肱骨骨折術後。2012年9月25日,楊成林再次進行了右前臂肌腱轉位、伸拇、伸指、伸腕功能重建術。此次,從2012年9月12日至11月09日,楊成林共住院58天,花費治療費10205.45元。其兩次住院期間均由其妻子照顧。

出院後,楊成林認爲,由於醫院的手術不成功,致使其術後活動出現障礙,致使其再次入院治療。無奈之下,楊成林將浦北縣某醫院告上了法庭,請求醫院賠償各項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33066.33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工作中因醫務人員的過失,直接造成患者組織器官損傷而引起的對受害人的賠償糾紛。醫務人員作爲治療患者疾病的專業工作者,在爲患者治療過程中負有高度的注意謹慎義務。原告第一次住院所產生的醫療費以及相關損失,是由於其自身治療所需,並非由於被告的過錯所致,故不應由被告承擔。

同時,被告的醫生在爲原告治療右肱骨骨折術後再次骨折的過程中,作爲專業的醫務人員在其手術過程中,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導致原告因第一次治療不當而再次進行手術,故被告對原告第二次手術應負全部過錯,承擔造成原告損害後果的全部責任。原告楊成林作爲患者,無法控制、指導醫生的治療過程,在本次事故中,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原告作爲受害人,其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依法有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6條、第5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的規定,法院作出了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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