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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外不法之徒相勾結 境外做假抗癌藥網上藥店賣

來源:科學養生坊    閱讀: 60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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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開設“同濟藥房”通過QQ聯繫業務

境內外不法之徒相勾結 境外做假抗癌藥網上藥店賣

國外仿製藥或自己加工專門瞄準抗腫瘤藥製假

在互聯網上開設藥店專賣抗腫瘤進口藥物,通過QQ聯繫業務,結果銷售的是假藥。去年,無錫破獲了一例特大跨國假藥案件。昨天,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召開了“2011年度藥品醫療器械十大違法案件新聞發佈會”,在新聞發佈會上,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副局長朱勤虎說,這是江蘇省破獲的首例由境外人員直接參與作案的生產銷售假藥案件。

發現:網上藥店賣抗腫瘤藥

去年3月27日,無錫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監控互聯網信息時獲取線索,有人在互聯網上開設“同濟藥房”網店,兜售所謂巴西版、印度版易瑞沙、特羅凱等抗腫瘤藥物,並留有歸屬地爲無錫的聯繫電話。

因受藥監部門執法手段限制,無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無法更深入排查,遂在第一時間將信息通報給無錫市公安局治安支隊。

因此前無錫公安方面也從廣州一知識產權打假機構獲得相同的情報線索,並已利用網監、技偵等手段進行了初查,經公安機關甄別並報請批准,此案於3月30日正式立案,決定由公安、藥監組成聯合調查專案組全力偵破。

在公安技偵和網警支隊協助下,對網店的聯繫電話和QQ號碼進行落地,同時及時向支付寶公司覈實相關賬戶持有人身份。

偵查:售假牽涉外籍人員

經調查,發現該網店實際經營者爲餘莉,其網絡銷售的抗腫瘤假藥,系通過無錫電話或網絡接單後,由其上家餘波(與餘莉是姐弟關係)在廣州發貨,由快遞等社會物流公司送貨上門並代收貨款。

經順線偵查,公安機關發現餘波在互聯網另開設一家名爲“世紀藥房”的網店,銷售同樣品種的抗腫瘤假藥。2011年4月15日,公安機關派出工作組趕赴廣州開展外線偵查,對餘波等人的資金往來、物流記錄和發貨窩點開展全面調查。4月21日晚,在餘波和假藥供貨商張海峯、辛某(外籍人)等人交易時,將相關涉案人員全部抓獲。並現場起獲成品假藥40盒、半成品假藥20盒和藥品包裝及防僞標識,在餘波住處起獲尚未售出的假藥100餘盒以及發貨記錄。

同時,及時提取和固定了張海峯個人記載的藥物銷售提成記錄,辛某和張海峯討論假藥銷售以及提供印刷樣本的電子郵件以及速遞公司爲餘波代收款的收款記錄明細等重要證據。22日凌晨,公安機關在無錫將餘莉抓獲歸案並繳獲了相關的發貨記錄。5月23日,經順線偵查,公安機關又在浙江湖州、寧波查獲了餘波的另一個主要供貨上家丁雷及其同夥徐曄、傅民強等人。6月17日,辦案民警趕赴廣東清遠,將爲餘波管理維護網上的藥店同夥向勇軍抓獲。

揭祕:抗癌藥物是私自加工的

經查,該案中境外犯罪嫌疑人現在境外購買仿製藥或者直接在境外加工自制,再偷運到中國境內銷售。

2007年年底,外籍藥商辛某與時任深圳某公司駐境外銷售代表的張海峯相識後,要求張幫助其在國內尋找下家,銷售印度版易瑞沙、特羅凱等抗腫瘤藥物。從2008年至案發前,辛某採取自己和岳父泰某在個人行李中夾帶和快遞郵寄等途徑,先後偷運抗腫瘤假藥近4000瓶(盒)入境,通過張海峯分別批發銷售給上海“祝先生”、深圳“陳佳”、廣州“李生”(即餘波)等5人,銷售金額427萬元。

另外,2009年辛某經與深圳“陳佳”合謀,由張海峯在浙江台州某醫藥化工公司分兩次購買特羅凱的原料藥厄洛替尼2公斤寄至境外,委託境外製藥工廠壓片並自行印製包裝,加工製造特羅凱150盒和散片6000片,再通過前述方式運輸入境。截止到案發前,這150盒特羅凱已經銷售給深圳“陳佳”70盒。境外壓制的6000片散片有一半3000片入境後,辛某通過其岳父在廣東佛山的朋友馬哈蘇(音譯)在佛山一家印刷廠印製藥品外包裝,由張海峯按照辛格提供的模具在浙江某醫藥包裝公司(浙江台州)定製仿特羅凱藥瓶、在上海某物資公司(上海嘉定)印製激光防僞標籤,企圖自制仿印度版特羅凱出售(未遂)。

案件被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列爲2011年打擊假藥犯罪10起典型案例之一。

明知是假藥仍銷售的,吊銷許可證

昨天,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副局長朱勤虎說,現在的假藥犯罪呈現幾個特點,第一是案值較大;第二,以前是單純的假冒國內名牌,現在已經拓展到普通常用藥物。

今年,江蘇要大力開展藥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圍繞羣衆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假冒知名品牌藥品、高風險藥品、通過互聯網和寄遞渠道違法銷售藥品爲整治重點,開展藥品生產流通領域集中整治、基層藥品質量大檢查、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及化妝品違法使用禁限用物質等專項整治行動。

對藥品生產企業生產銷售假藥的,一律依法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對藥品經營企業出租轉讓證照、票據經營假藥的、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續不全仍然購銷假藥情節嚴重的,一律依法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同時,對生產銷售假藥的生產、經營企業,一律公開予以曝光。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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