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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將加入基本養老保險

來源:科學養生坊    閱讀: 5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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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中國政府網發佈的《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對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的這一《決定》,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統籌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的又一重大舉措。

事業單位人員將加入基本養老保險

《決定》要求,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由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爲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爲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

《決定》要求,在此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相關規定執行。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決定》提出,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爲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據新華社報道,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始建於1955年,60年來,對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穩定幹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發展,特別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爲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創造了良好條件。在總結實踐經驗、深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同步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於統籌推進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建立與其他職工統一的、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化解待遇差距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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