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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致信衛生部建議公佈拒治艾滋病人查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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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醫院以轉診爲由拒治

專家致信衛生部建議公佈拒治艾滋病人查處結果

專家致信衛生部

建議公佈拒治艾滋病患者查處結果

近日,天津一位攜帶艾滋病毒的肺癌患者求醫遭拒,私自修改病例隱瞞病情接受手術一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鑑於此前諸多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在治療其艾滋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時遭到了醫院的違法拒治,清華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教授李楯11月26日致信衛生部,建議嚴查醫院違反《艾滋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情形,並向公衆公佈相關檢查和處理結果。

建議公佈檢查結果

11月21日,媒體報道攜帶艾滋病毒患者被拒治事件後,衛生部發布《關於加強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醫療服務工作的通知》,強調嚴禁推諉或拒絕診治艾滋病患者,並要求對推諉或者拒絕爲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診治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但李楯認爲,上述通知沒有實質內容,大部分只在重複此前的官樣文章,且沒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向公衆公開相關檢查和處理的結果。

他建議衛生部嚴查自2006年3月1日《條例》施行以來,醫院違反《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就診需要治療,特別是需要手術治療的艾滋病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以各種“理由”推諉或者拒絕治療的情形,向公衆公佈檢查結果;依據《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對所有有過推諉、拒治情節的醫院,給予公開的通報批評或警告。

對因此而造成艾滋病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在艾滋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治療延誤,及由此導致其健康受損或死亡的,給予應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撤職或開除的處分,並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

此外,設立專門的拒治舉報郵政信箱和電子郵件信箱,每季度在衛生部官方網頁上向公衆公佈拒治舉報的核查進度和查處結果。

《條例》執行被打折扣

據李楯介紹,作爲行政法規,《條例》明確了兩個很關鍵的內容:一是推諉或者拒治是違法、應受處罰的行爲。二是明確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培訓、採取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以及遵守標準防護原則,能夠防止職業行爲中的艾滋病感染。

“《條例》雖對推諉、拒治有明確的處罰規定,但衛生系統對病人和醫護人員的保護都不積極。”李楯說,從2006年3月《條例》實施起,衛生系統時常出現與前述法規規定相悖的言論,包括宣稱《條例》的規定的實施起來難度;即使要實施也要有個過程;可以採取“變通”的辦法,在傳染病醫院(即所謂的“定點醫院”)設立傳染病之外的如外科、婦產科、眼科、口腔科等其他科室,以滿足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在艾滋病之外的其他疾病的治療等等,而非強調遵循《條例》規定,不得推諉和拒治。

但在他看來,正因爲這樣,一些三甲綜合性醫院公開表示他們不接治艾滋病感染者的其他疾病,並稱這不是拒治,而是“轉診”。“我國每年大約發生艾滋病職業暴露事件700起,但迄今還未發生一起由此導致的艾滋病感染病例。”李楯說,“只要按規定操作,醫護人員就不會被傳染。”

記者瞭解到,在一些抗艾關懷民間組織看來,艾滋病“定點醫院”本身就是歧視。李楯認爲國家不可能給一種傳染病人單設帶有各種科室、什麼病都能治的醫院。拒治不僅違背了《條例》規定,還有違憲法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的規定。(韓樂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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