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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割鐵路電纜爲3000損失200萬 電纜爲何易被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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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割鐵路電纜爲3000損失200萬 電纜爲何易被盜

據齊魯壹點報道,三月以來,龍煙鐵路龍口至蓬萊段多次發生電纜被盜案,被盜電纜線上千米,導致經濟損失二百餘萬元。5月4日22時許,蓬萊市公安分局南王派出所民警一舉將再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36歲的龍口男子於某某當場抓獲。經審訊,於某某對2017年3月至5月間7次盜竊鐵路電纜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該已被蓬萊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晝夜守株待兔,當場抓獲嫌疑人

5月4日晚,這已是民警們晝夜蹲守第二十個夜晚了,所長劉榮業同志每次都親力親爲。22時許,劉榮業揉揉乾澀的雙眼,突然發現不遠處的鐵路線上有人影晃動,一聲令下,南王派出所民警們迅速撲向那個人。

經過一個多月的努力工作,南王派出所終於在火車站西鐵路橋附近,將駕駛三輪車欲再次作案的嫌疑人於某某抓獲,現場繳獲一把鋼筋鉗、一把活口扳手、一個電筆、一把剪刀、一把壁紙刀、一盒刀片。

於某某一個多月間共偷了7次鐵路電纜線,在龍口偷了4次,在蓬萊偷了3次,盜竊來的電纜線總重量大約400多公斤,當廢品賣掉大約得了3000餘元,除了上交給他妻子“月工資”外,其餘都讓於某某揮霍掉了。

爲了區區3000元錢,盜割上千米的鐵路電纜線,等待於某某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電纜爲何容易被盜?

(一)電力法規的權威性、可操作性不夠,與其它法規存在一定牴觸

《刑法》對涉及犯罪司法解釋不夠,操作性不強。目前執行的《電力法》是電力體制改革以前制定的,已不能適應當前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很多涉電案件在實踐中往往難以進入司法程序,這使犯罪嫌疑人常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起不到震懾犯罪的作用。其次,《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某些規定與其他法律法規上的規定存在一定牴觸,比如在建設、維護電力線路走廊和修剪樹木上,《電力法》與《森林法》就容易引起爭議。

(二)電力行政執法主體責任不明確

隨着電力體制的改革,原電力部、國家經貿委等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改組、撤銷,造成電力設施保護行政執法主體缺位、責任不明。各級地方政府經貿部門由於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專業技術等原因,很少涉及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一些地方政府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已基本不開展活動。工作中,各級政府、公安、企業各自的職責不清,公安機關與電力企業治安保衛在此項工作的配合上存在不銜接之處。雖然各地也開展集中打擊專項整治,但只能解決一時的問題,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目前被動挨打的局面,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犯罪活動逐漸不斷升級。

(三)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缺乏系統性

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上缺乏系統的措施,造成工作的各個環節都存在不足。首先宣傳方面,社會對破壞電力設施活動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廣大羣衆對"電是商品,盜竊電力設施就是犯罪,電網事故往往造成無法估量的間接經濟損失"的認識不夠,法律意識淡薄,特別是落後地區某些人法治觀念淡薄,把偷盜作爲發家致富的手段。其次,由於電力行業的點多、線長、面廣的特殊性決定了電力設施案件往往發生在偏僻地帶,發現和查找線索困難,鑑於公安機關辦案經費有限、警力不足,往往使案件得不到及時發現,破案失掉許多有利時機。另外,電力企業自我保護的能力不斷弱化。一些電力企業內部保衛組織機構在電力體制改革中被撤銷、合併,企業本身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缺乏重視,由於人力、財力的原因,無力開展相關工作,加之電力設施防盜技術手段落後,造成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長期處於被動局面。

(四)有關方面重視不夠

由於以前電力是在電力部或水電部、能源部等中央政企不分的體制下運作,一些地方政府一直認爲這些單位與他們無關,以至電力體制改革、政企分開乃至網廠分開、電網企業獨立運作後,少數部門和個人依然認爲保護電力設施是電力企業的事設施被盜、被破壞是電力企業的損失,與己無關,對電力企業反映的"樹障、路障、違章建築、違章施工"等影響電力安全運行的問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致使一些地區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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