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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決定權應交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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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精神衛生法三審稿進行分組審議。針對“被精神病”、“被收治”等熱點問題,委員們進行了討論,並提出諸多建議。

委員: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決定權應交送司法機關

「“被住院”」委員建議增“患者可獲司法救助”條款

精神衛生法之所以歷經26年未出臺,一個爭議焦點就是如何約束“強制醫療權”,也就是哪些機構有權強行收治,送精神障礙患者入院?

昨日下午分組審議時,一些委員提出,強制醫療的最終決定權,應交由司法機關,由司法手段作爲保護患者人身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由司法保護患者人身權

委員南振中說,依據草案規定,強制醫療權分別賦予了公安機關、送診的有關部門、患者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但德國、英國在強制醫療程序規定中均要求,對於非短暫性治療需取得法院許可,緊急情況下可不經法院許可而強制患者治療,但隨後必須立即取得法院許可。“爲了防止患者人身權利被侵犯的可能性隨意放大,建議借鑑其他國家的強制醫療制度,將司法手段作爲保護患者人身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根據經驗,應當將強制住院的最終決定權,交給司法機關。”湯小泉委員也表示,“不要輕易交給一般的社會上的業務鑑定機構,還是由法律來決定”。

建議增加司法救助條款

蔣樹聲副委員長說:“現在社會上有被精神病的情況,由於家庭矛盾、財產糾紛,近親屬包括兄弟姐妹甚至父母子女,都有可能強制某人住到精神病醫院”。他建議,增加“病人有權利得到司法救助”的相關條款,“比如指定律師,如果沒有能力請律師,也可以找法律援助中心,讓病人有司法救助的機會”。

「“被收治”」“不該收治的被收治”應明確懲罰措施

昨日下午分組審議時,委員們建議,加大處罰力度,增加經濟處罰等懲戒措施,以解決“把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爲精神障礙患者”等問題。

錯誤收治應定懲罰措施

“該收治的不收治,不該收治的被收治,這是當前精神衛生領域存在的兩大問題。”委員南振中說,針對“該收治的不收治”,草案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者是精神障礙患者,推諉或者拒絕爲其治療屬於本醫療機構診療範圍的其他疾病”;針對“不該收治的被收治”,草案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

他指出,上述規定有利於解決“該收治的不收治,不該收治的被收治”,但還應同時明確懲罰措施,立法明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責任人會受到哪些處罰?

錯誤診斷應增經濟處罰

對於“違反精神診斷標準,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爲精神障礙患者”,草案制定的懲戒手段包括降低崗位等級、撤職、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者開除,並吊銷執業證書。

“違反精神診斷標準,把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爲精神障礙患者,這種行爲是比較嚴重的”,朱永新(微博)委員認爲,以上罰則沒有經濟處罰措施,“建議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在吊銷執業證書時,應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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