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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持遺囑爭房產竟然失敗 阿爾茨海默是種什麼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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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持遺囑爭房產竟然失敗  阿爾茨海默是種什麼病

保姆李某霞拿着徐強寫的三份自書遺囑告上法庭,自稱從2001年開始擔任徐強的家庭保姆,照顧老人。徐強將一套房屋給她,是感謝這麼多年她盡心盡力的照顧。徐強的女兒徐麗(化名)認爲,2008年5月12日徐強的自書遺囑三份是無效的,連續出具三份遺囑與常理不符。

她認爲,徐強從2008年5月7日起多次被診斷患有阿爾茨海默病,三份遺囑即使是徐強所寫,也是在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時候書寫,不是徐強的真實意思表示。

還有證人稱,2011年1月27日徐強立下口頭遺囑,稱一套房留給後人,另一套房因是女兒實際出資,因此留給女兒徐麗。徐強的後人還拿出一家餐飲企業出具的證明,證實2011年2月20日至2012年7月1日李某霞在該公司兼職小時工。當時徐強已在ICU病房,無需保姆貼身照顧,因此保姆的行爲不符合照顧徐強終生的表述。

判決:

患阿爾茨海默病期間所書遺囑無效

徐強的後人申請對徐強書寫遺囑時的精神狀態及民事行爲能力進行鑑定。經鑑定,徐強於2008年5月12日簽署遺囑期間患有阿爾茨海默病,具有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該鑑定結論程序合法,法院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結合徐強自2008年起出現記憶力下降,呈持續病程,逐漸加重,被診斷爲阿爾茨海默病,2008年4月22日MMSE(簡易智力狀態檢查)得分21分,提示有癡呆表現,存在輕度認知功能缺失,其對於重大行爲缺乏判斷能力,不能預見遺贈房屋行爲的後果,不具備處分房屋產權的行爲能力,且其在書寫項目得零分,無法寫出完整句子,可見徐強在2008年5月期間也不具備書寫遺囑的行爲能力。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爲無效,法院認定徐強於2008年5月12日簽署遺囑的行爲無效,駁回李某霞的全部訴訟請求。

阿爾茨海默病(Alzheimerdisease,AD),又叫老年性癡呆,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變性病,起病隱襲,病程呈慢性進行性,是老年期癡呆最常見的一種類型。主要表現爲漸進性記憶障礙、認知功能障礙、人格改變及語言障礙等神經精神症狀,嚴重影響社交、職業與生活功能。AD的病因及發病機制尚未闡明,特徵性病理改變爲β澱粉樣蛋白沉積形成的細胞外老年斑和tau蛋白過度磷酸化形成的神經細胞內神經原纖維纏結,以及神經元丟失伴膠質細胞增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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