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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藥價放開應完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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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了《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方案(徵求意見稿)》,表示從2015年1月1日起,2700餘種國家定價藥品有望實現市場化定價。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有利於市場在藥品價格形成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也有利於增強企業活力,減少行政干預和權力尋租,防止權力腐敗。

觀點:藥價放開應完善配套制度

藥價放開是利企業、惠民生的大好事,如何把藥價放開這件好事做實,讓企業和人民羣衆得到最大實惠呢?必須從“立規定、建制度”上精準發力,尤其要建立四項制度。

第一,建立藥品價格監測制度。藥品放開後,價格容易受市場波動,政府部門必須建立藥品價格監測制度,應着重監測和發佈公立醫院和社會零售藥店的銷售價格。這既可以讓政府有關監管部門及時瞭解並掌控藥品市場價格動態,以提前制定應變之策,防止價格異常波動;同時,通過藥品價格監測和發佈,可以引導消費者有比較、有選擇地購買,避免消費盲目性,通過信息手段調控藥品市場價格和供求關係。

第二,完善藥品招標採購制度。在現行政府主導的藥品招標制度下,無論是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還是市場定價的藥品,公立醫院與藥品企業都無法按照市場規律自由議價,公立醫院藥品價格由政府集中招標確定。所以說,要實現藥品價格真正市場化,改革政府主導的藥品集中招標制度勢在必行。特別要廢除“雙信封”最低價中標的原則,這是十分必要的。按照誰使用、誰採購、誰負責的原則,給醫療機構採購的權利,要把採藥權歸還給醫療機構,讓招標的自主權和招標“紅利”真正由公立醫院享受,以提高醫院降價的內動力。

第三,改革醫療服務價格偏低制度。目前以藥養醫的困局依然未破,“亂開藥、大處方、天價藥”最爲患者所詬病,醫療費用中,藥品費用所佔比重很高是不爭的事實。在以藥養醫機制驅動下,藥品價格越高,回扣空間越大,銷量也就越好。因此,有序提高醫療服務價格是當務之急,應通過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健全醫院的醫療價格補償機制,應鼓勵醫院通過提升技術來增加收入,而不是簡單的靠“漲價格”、“大處方”來提高效益。

第四,強化市場監管制度。有關監管部門在藥價全面放開的情況下,不但不能放鬆思想,反而要強化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特別是在全面放開藥品價格,使藥品的定價權真正迴歸市場後,有關部門不應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想法。相反,相關監管部門應該進一步強化對藥品市場的價格監管,依法加大對囤積居奇、串通投標、哄擡價格、價格欺詐,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牟取暴利等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爲的查處力度,既爲藥品企業公平競爭創造更好的市場環境,也讓改革紅利更多惠及人民羣衆,以期實現國家藥價改革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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