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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必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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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專家: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孝權


近年來,中小學生校園欺凌和暴力現象屢禁不止,不僅給被害學生造成巨大的身心創傷,還對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法律權威構成挑戰,亟需引起社會各界重視。2017年11月22日,由教育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11部門聯合制定的《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應運而生。

《方案》有四大亮點:其一,總結前期治理經驗,進一步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從源頭上預防欺凌行爲發生。其二,明確了學生欺凌的界定。不考慮行爲次數,而以行爲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作爲嚴格區分學生欺凌與打鬧嬉戲的界限,同時對“網絡欺凌”這種新型欺凌現象予以明確。其三,《方案》分別從學生教育、學校管理、家長培訓、隱患與問題排查等4個角度切入,積極有效預防學生欺凌。其四,從單一防治走向立體、全方位防治。治理學生欺凌,絕不僅是教育部門的職責,《方案》聯合11個部門,形成多部門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校園欺凌必須嚴懲

校園欺凌事件爲何頻發?我認爲,首先,社會、文化和性別規範暗中滋養某些形式的校園暴力和欺凌,導致商討、舉報和處理變得困難重重,且不注重事前的預防工作。程度較輕時,常被看成是玩笑或幼稚常態而被忽視,當已升級爲治安或刑事案件,就只能交由公安司法機關處理,令人痛心。其次,缺乏立法和相關政策,導致無法有效保護中小學生免遭欺凌和暴力。再次,缺乏強有力的校領導與管理,校園欺凌發生後,只是加強說教式教育和班主任責任制建設,收效甚微。最後,教育部門與其他部門沒有形成合力,且家庭監護缺位,我國缺乏追究監護人責任的相應制度構建,很多時候監護人的職責,完全同等於紙面上的義務。

《方案》提出,對於屢教不改或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這是一大進步,對一些屢教不改的施暴者必須嚴厲懲治。雖然有人擔心,工讀學校的定位(有犯罪傾向的地方),對未成年人來說是個心理傷害,怕被貼上標籤,遭到社會歧視。對此,全社會需要理性看待工讀學校的作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作爲爲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爲的未成年人而創辦的特殊學校,工讀學校不僅是整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還是教育和挽救失足青少年的重要機構。

孩子的安全不僅牽動億萬家庭,也關乎整個社會秩序,決不能容忍惡性欺凌事件一再試探公衆底線。治理學生欺凌,要充分整合和調動學校、家長等社會各方力量,建立起多方協調聯動的長效工作機制,各負其責,有效溝通,合力杜絕校園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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